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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不能做证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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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7 15:36:14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户主的儿子虽然只有6岁,但他是案发过程的直接目击者,且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他完全可以成为本案证人。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