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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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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6-07 09:46:4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结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浙江某制品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临海某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利息内优先受偿。


    “金额这么大的案子,原来还以为会拖很久,没想到这么快就裁定下来了!”拿到裁定书,该银行的代理人周先生开心地说道。拿到这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贷款回收有了着落。


    浙江某制品公司为经营需要向临海某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出口订单融资,双方约定以该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作为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向银行借款将近1.3亿元。之后,因经营不善,该制品公司出现了资金断裂,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银行遂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5月16日,临海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立即进行了相关审查。5月30日,临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并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之后,于次日上午作出了裁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