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文本
【人民法院报】:半挂牵引车撞死人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保险公司被判按两份保险限额赔偿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05-21 15:17:14 打印 字号: | |

    一辆半挂牵引车将一骑车人碾轧致死。因该车主车及挂车分别上了保险,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两份保险保额予以赔偿。日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主车及挂车保险限额予以赔偿。

    2012年7月29日,梁某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京津公路东侧辅道口时,正好遇到了右侧骑电动车与其顺行的陆某。梁某驾车转弯过程中,半挂牵引车的右侧剐上了陆某左前部,陆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之后惨剧发生,陆某被梁某所驾车辆碾轧当场死亡。事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梁某,该车挂靠在沧州市某运输队的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主车及挂车两份机动车交强险和两份商业三者险,其中,主车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挂车三者险保额为5万元。惨剧发生后,死者陆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梁某及运输队全部告上了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特别要求保险公司按主、挂车两份保险的保额承担赔偿责任。

    被推上被告席的保险公司认为,其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第12条约定,即主、挂车视为一体,按主车保险限额5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被告的运输队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已经履行了投保义务。该保险合同条款第12条关于“主、挂车两份保险合同应按主车保险限额5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予以赔偿。而被告运输队称其与被告梁某是挂靠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0.9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挂两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2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在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内予以赔偿;尸检、酒检费共计1700元由被告梁某及被告运输队连带赔偿。(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4月10日第三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