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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死亡赔偿款不是遗产不应用来还死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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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5-17 09:10:29 打印 字号: | |
    苏某在一场苏某在一场车祸中死亡,其近亲属获得27万元赔偿款。苏某生前的债权人宋某将苏某的近亲属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用这笔赔偿款偿还苏某的债务。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宋某与苏某殴斗,宋某受伤。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二人签订了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苏某向宋某赔偿医药费、护工费等共计3万元,其中2万元当场付清,剩余1万元,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2011年3月,苏某因车祸当场死亡。苏某的父亲、妻子和女儿通过调解的方式领取了赔偿款27万元。


    原告诉称:三被告领取的27万元赔偿款是苏某的遗产。既然继承了苏某的遗产,就有义务为苏某偿还债务,所以苏某欠他的1万元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


    苏某的父亲、妻子和女儿辩称:27万元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家庭债务,并没有发生继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三被告领取的27万元赔偿款是基于苏某的死亡对苏某的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赔偿款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苏某本人,因此27万元赔偿款并非遗产,不应当用于清偿苏某的债务。此外,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继承了苏某的其他遗产,所以对原告要求三被告为苏某偿还赔偿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报 2013年5月16日 第三版 李春香 郭海丽)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