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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离婚后再成事实婚姻仍有效私与他人登记结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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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5-17 09:05:5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事实婚姻离婚案,认定被告张某在未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存在过错,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分得70%的房产。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廖某和被告张某于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先后生下一子一女,后于1990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被告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又生下2个孩子。1997年7月,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廖某以妻子身份为张某做保证人且缴纳保证金。二人在同居期间兴建了2栋房产。


    2009年6月,张某在民政部门与曾某登记结婚,要求廖某腾退房屋,搬离住处。2012年6月19日,廖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足以认定二人成立事实婚姻。案中房产兴建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在与原告未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婚姻无过错方可以分得较多财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第三版 2013年5月16 )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