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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父母离婚约定抚育费用子女要求变更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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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5-16 09:02: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费用纠纷案。15岁的刘某某状告生父增加抚养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即原告刘某某。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于2009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刘某某随女方张某生活,男方刘某每月给付女儿刘某某抚养费200元直至其成年。2011年,张某所在企业因经济效益下滑,企业进行裁员导致张某下岗,张某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其和女儿的生活。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提高,致使张某难以负担。张某多次要求刘某增加对原告的抚养费用,均被刘某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原定数额。因此,原告刘某某要求其父刘某增加抚养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每月支付给原告刘某某抚养费400元。(人民法院报 2013年5月16日 第三版 游俊豪)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