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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继父生母虽离婚 抚养责任仍应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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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5-14 10:53: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某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分别一次性支付徐某抚养费1.5万元和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被告赵某、赵某某的生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母带着两被告于1984年与原告徐某结婚,被告赵某时年八岁,被告赵某某四岁。原告徐某与二被告的生母共同将二被告抚养长大。2010年二被告的生母与原告徐某离婚,二被告遂以不存在父子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二被告之母虽已离婚,但其与二被告的继父子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人民法院报 2013年5月10日 第三版 赵源泉)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